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力争到2020年底,全区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自愿缴存人数达2万人以上,累计归集自愿缴存资金1.5亿元以上,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现14个设区市全覆盖。
根据2018年开展的新市民问题调研,广西约有700万左右新市民,超过半数计划五年内购房,且九成的新市民计划使用贷款。
通过开展自愿缴存工作,不断优化公积金使用政策,可以为新市民提供低息优惠的贷款支持,为租赁住房发展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增加租赁住房供应。从缴存使用两端入手,从需求供应两侧同时发力,促进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通知》提出,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与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等受托机构合作推进自愿缴存业务工作。发挥商业银行客户群体多、营销手段丰富、科技化程度高等优势和营销管理经验,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自愿缴存政策和业务培训,依托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等渠道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自愿缴存开户以及支付结算等配套服务。
《通知》要求,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与本地区各行业协会、商会的联系,鼓励拓展各行业协会、商会管理的灵活就业群体参加自愿缴存。力争到2021年底,实现全区所有县(市、区)均有参加自愿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家庭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大对自愿缴存贷款逾期、贷后停缴风险的动态监控,建立自愿缴存人员贷款风险定期研判和上报制度。
发生自愿缴存人员贷款逾期3期以上、贷后连续停缴6个月以上的,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要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上报详细信息及应对措施。
对发生贷后停缴、虚假转为单位缴存的,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照《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落实提前回收贷款、按商贷利率计息等措施。
截至2020年7月底,全区共有1.76万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1.74亿元,有12个城市开始办理自愿缴存人员公积金贷款业务,已有763个灵活就业人员家庭通过自愿缴存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2.45亿元解决了住房问题。
▲玉林城景。(资料图片)
关于试点城市
在南宁(区直)、钦州、贵港、玉林、贺州、河池等6个城市试点修订本地区现行的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试点修订的自愿缴存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明确自愿缴存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是扩大准入范围,凡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本地灵活就业居住的各类人员(含港澳台人员、符合自治区和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政策的海外人才),均可申请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是降低贷款门槛,自愿缴存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的**缴存期限、套数认定等条件应与本地区在职职工一致。
三是建立个人自愿缴存和在职职工缴存之间的转换机制。自愿缴存人员进入单位就业继续缴存的,可自愿退出,将资金余额转入在职职工个人缴存账户;职工从单位离职后未再进入城镇单位就业的,可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离职职工未再进入单位就业的,转入自愿缴存管理。
(二)建立自愿缴存鼓励机制。
一是政策向突出贡献群体倾斜。退役军人、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脱贫攻坚带头人、烈士遗属等有突出贡献群体中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享有优先贷款等权利。
二是租购并举,以用促缴。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与本地区规模化、专业化的房屋租赁单位合作,自愿缴存人员通过规模化、专业化的房屋租赁单位租房的,允许缴存余额对冲支付月租金。
(三)健全科学合理的存贷配贷机制。
一是建立缴存贡献与贷款权利挂钩机制。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保证业务可持续的原则,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缴存按时率、社会贡献等缴存贡献因素设置缴存积分,按缴存积分配算可贷额度,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多缴长存。
二是重点保障自愿缴存人员家庭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需求。缴存积分较高的自愿缴存人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允许按照与本地区在职职工一致的条件计算可贷额度,或通过申请补足提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方式适当提高其可贷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