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官网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支持收费公路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出,ETC欠费超30日将上报个人征信。
ETC欠费超30日将上报个人征信
11月18日,央行、银保监会公布《关于金融服务支持收费公路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称,推进尚未支持移动支付的人工收费车道建设,力争2019年底前所有人工收费车道均支持移动支付产品。该指导意见表明,ETC欠费超30日将上报个人征信。
而对于ETC相关产品,该指导意见表示,不得新增发行或为其他机构代理发行ETC储值卡,不得为新增发行ETC储值卡提供充值服务。停止新增发行ETC联名卡,用户确有需求的需默认关闭小额免密免签。
据悉,目前市面上的ETC收费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预付费模式,另一种是绑定银行卡后代扣的模式。具体而言,很多人采用的是信用卡模式,也就是说银行首先替车主支付了路桥费,然后车主再还款给银行。这种便捷的模式在受到欢迎的同时也有隐患,恶意欠费的现象屡禁不止。
具体内容为,支持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取得信息主体授权和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将自通行交费交易日起超过30日仍拖欠未付款的用户信息提交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保存期限按《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清算机构应组织成员单位建立黑名单管理机制,合力防范恶意拖欠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ETC欠费被列为失信行为已不是新鲜事,部分地区和城市已走在前列。早在2016年11月,武汉市首批ETC欠费车主就被法院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批车主信息已在**人民法院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公示。
支持ETC推广应用
指导意见提出,支持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推广应用,力争2019年底前所有人工收费车道均支持移动支付产品。
不过在着眼推广的同时,指导意见也划定了五条“红线”。具体为:
1、不得无故拒绝用户绑定已有账户;
2、不得强行要求用户新开账户绑定;
3、不得在用户办理ETC业务时强制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
4、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用户解除绑定账户;
5、不得故意引导已安装ETC用户变更扣款账户,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安装和社会资源浪费。
指导意见还提出要稳妥有序减少ETC储值卡使用。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应严格落实停止发行ETC储值卡、逐步减少ETC储值卡使用相关要求。不得新增发行或为其他机构代理发行ETC 储值卡,不得为新增发行ETC储值卡提供充值服务。
此前曾有持卡人反映自己“被消费”,后经调查发现是ETC卡开通了小额免密免签功能而遭盗刷。因此在保障ETC联名卡用卡安全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停止新增发行ETC联名卡,用户确有需求的,商业银行应在发行时默认关闭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并向用户充分提示风险。
在风险管理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应推动ETC发行服务机构对ETC设备申请实行全国联网统一管理有效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防止不法分子套取免费ETC车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