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妥善解决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自治区人民政府特制定《广西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明确了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规定。
那么,
《广西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中,
有什么值得我们关注的呢?
一、参保缴费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申报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不足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费。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并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申报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足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费。
二、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城区工伤认定管辖权限由该设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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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伤保险待遇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
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交通、食宿费标准。工伤职工符合转诊转院条件、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其所需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
1.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乘坐的交通工具限为火车(硬座、硬卧、动车或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不包括旅游船)、公共汽车、轻轨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和***),交通费凭据报销。
2.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住宿费凭据报销,每人每天**限额为330元。
3.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
职工在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期限内发生工伤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与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条例》和第117号令规定的待遇。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时本人可以提出与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按照第117号令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支付,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五级至十级伤残人员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按照第117号令第二十四条**款**项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为职工发生工伤时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为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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