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自2018年7月1日起,广西将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使用范围,扩大职工基本医疗报销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的使用范围,以充分发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保障功能,增强互助共济性,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医疗费用负担。
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政策解读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本人使用个人账户时,扩大了哪些方面的使用范围?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包括挂号费等一般诊疗费在内的医疗费用和健康体检的费用,可以使用本人的个人账户支付。
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批准文号为“卫消字”或“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以及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的保健食品,也可以使用本人的个人账户支付。上述所说的医疗费用,既包括政策范围内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也包括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共济使用范围有哪些?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可以支付参保人员的亲属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允许个人账户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包括挂号费等一般诊疗费在内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