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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财产安全感:土地权利如何保障? 加快立法保护

来源:人民日报2017-07-11 09:04反馈/举报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可以有三种方式

  《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笔者认为目前可以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是由立法机关对《物权法》一百四十九条作出立法解释,这是*快捷的方式;二是立法机关在编撰《民法典》物权编时予以明确,但根据编撰计划,物权编等各分编将于2020年3月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这种方式虽然时间有点长,但是可以彻底解决问题;三是也可以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或者《土地管理法》予以解决。

  抓紧修改《土地管理法》,将完善**补偿制度等试点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

  土地财产权利是人民群众*重要的财产财富之一,要依法有效保护。《意见》提出要“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除了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之外,还应该加快立法工作,以增强人民群众土地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

  应当抓紧修改《土地管理法》。目前,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暂停实施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正在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农村土地征收等三项改革试点,试点的**时限是2017年12月31日。应当及时总结改革试点的经验做法,在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等底线的前提下,抓紧修改《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将改革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如合理界定征收征用的公共利益范围,完善**补偿制度等,及时上升为法律。

  制定《土地法》时机已成熟,应出台《不动产登记法》

  应当研究起草《土地法》。目前,我国与人民群众土地权利相关的专项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都侧重于行政“管理”,缺少一部保护人民群众土地财产权利的《土地法》。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尽快制定土地法”。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明确要求:“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法规。要抓紧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在《土地法》公布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的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3—1997年的八届全国人大也曾将制定《土地法》正式列入立法计划,但由于当时的经济社会还没有发展到应有的程度,各项土地制度都还处于不断发展完善过程中,立法时机还不够成熟,因此只是先出台了《土地管理法》。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得到了快速发展,各项土地制度也日趋成熟,制定出台《土地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

  应当制订出台《不动产登记法》。包括土地在内的所有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是利国利民的重要举措。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直接依据只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样一个暂行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虽然《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是《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八部法律中有关分散登记的规定却没有修改。从法律位阶上来说,《条例》肯定是低于这八部法律的,因此,应尽快修改这八部法律中有关登记的条文,抓紧起草出台《不动产登记法》,化解目前《条例》与众多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尴尬局面,使不动产登记工作为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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