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朋网住朋网住朋网住朋网
地图找房预约看房
您的位置: 住朋网>资讯>其他> 业主物业“掐架”多为物业费停车位

业主物业“掐架”多为物业费停车位

来源: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作者:陈梅2014-01-02 08:52反馈/举报

    随着一个个楼盘的涌现,“物业管家”覆盖玉林越来越多的小区,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纠纷频频见诸报端:业主不满物业服务拒交物业费,物业停水断电;小区公共停车位使用权纷争;新旧“管家”交接风波……

    如何化解这些纷争?前几天,市中院发布了近两年来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情况,不妨从中找找答案。

    这两年,市中级法院受理二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3件:业主作为原告的案件有6件(3件部分胜诉,3件全部败诉),主要类型是业主的人身、财产在小区内受到损害要求物业公司担责,业主要求前期物业公司返还维修基金以及小区建设物的有关设计、**资料,业主确定停车场的归属等等;物业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有17件,基本都胜诉,大多数是追索物业费,也有请求业主拆除违规装修。

    关键词:物业费

    案例:中院近两年来审理的物业公司作为原告的物业服务合同案件有17件,其中15件是追索物业费的,这15件案物业公司均胜诉。

    法官说法:业主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方式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费,但由于有些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或者其他原因拒不缴纳,构成了违约,业主不但要缴纳物业费,还应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此外,此类案件中,有些物业公司对欠费户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要挟欠费户缴纳物业费,这种做法不妥,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

    关键词:停车位

    案例:2009年7月1日起,玉林城区某房地产开发商安排人员在其开发的某小区B、C区收取停车费,同年10月起委托物业公司对B、C区地上停车位管理、收取停车费,此举引起业主不满,将开发商诉诸法院,要求停止收停车费,并将已收取的停车费56000多元移交小区业主委员会。开发商接着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B、C区240个(地上车位150个、地下车位90个)所有权及收益归公司所有。

    市中院终审认为,B、C区地面停车位均是在小区**、设计的绿地上,为生态停车位,属小区绿地的一部分,归全体业主共有,判开发商停止收停车费;90个地下停车位产权及经营权按商品买卖合同的约定,归开发商所有。

    法官说法: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上述条例的规定,在查明**部门对该小区的整体**后,二审法官对上述案件判决,列入**的地下车库属于开发商所有,地面上在公共道路、绿地划出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关键词:人身财产安全

    案例:2010年9月4日早上,有孕在身的晓云(化名)回到北流某小区父母的家中休息,遭到本打算入室盗窃的梁某抢劫杀害,案发后,凶手被抓拿归案。2011年8月,晓云的父母以所在的小区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造成女儿死亡为由,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39万余元。

    市中院认为,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义务,并无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之处,晓云的死与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合同约定的义务没有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了晓云父母的诉请。

    法官说法:两年来,市中院审理的业主因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案件有三件,有两件认定物业公司履行了安保义务,驳回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一件认定物业公司履行安保义务有瑕疵,判决物业公司部分赔偿业主的损失。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维护小区的秩序,保障业主的人身及财物不受侵害,物业公司应认真履行值班、巡逻等及配备相关设施。通过履行上述义务,在能够所能预见的情况下,制止不法侵害、防火防盗、消除安全隐患,在****上达到业主所希望得到的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

  • 请选择意向区域
    • 江南区
    • 玉东新区
    • 中心区
    • 城南区
    • 城北区
    • 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