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朋网住朋网住朋网住朋网
地图找房预约看房
您的位置: 住朋网>资讯>广西> 关于新旧业主委员会移交问题

关于新旧业主委员会移交问题

来源: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作者:潘泓霖2013-11-19 09:12反馈/举报

    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已经将近一年。条例为小区业主、物业公司以及业主委员会等的日常物业行为提供了参考标准,让日常的物业行为有条例可依。为了让《条例》为更多业主所了解,《玉林人居》开辟专栏,对修订后的《条例》的亮点进行解读。

    在观念上,很多业主仍然没有意识到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态度也不积极。实际上“业主委员会对于业主来说,除了能够在**的过程中,**个人力量为集体力量外,更大的好处在于能够自己管理自己的物业,而这是很多业主没有意识到的。”

    为了让物业管理更加完善、明确,并让业主有效地享有自身合法权利及履行义务,业主必须成立业主委员会。新《条例》中规定业主委员会由5至15人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90日前,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对于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联名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进行换届选举;逾期不进行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协调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当前,我区一些成立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在完成换届选举后,部分落选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办理移交材料、印章手续,这样就会造成新一届委员会不能履职,为改变这一现状,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选举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为使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得到更好的监督管理,新《条例》二十一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 请选择意向区域
    • 江南区
    • 玉东新区
    • 中心区
    • 城南区
    • 城北区
    • 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