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严格规范保障性住房出售管理,并明确了不得自行出售的几类情形。
通知明确,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以租赁为主,各地可根据《办法》规定,在房源供应量充足且承租人自愿购买的前提下,按照先租后售的原则组织出售。出售比例要严格控制,出售计划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出售价格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确定;出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职工公寓、人才公寓和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等基层工作人员周转用房,以及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自行建设面向本单位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不得自行出售。具体的出售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据悉,将于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旨在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租补分离、分档补贴,先租后售、租售并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新机制,全面提升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