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步建立,维护和平衡职工的权益,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政策,经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设定玉林市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现将具体事项如下:
一、根据桂房改字〔2011〕5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工资应按**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3倍的,只能以职工工作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据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玉林市城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8719元,确定2013年度玉林市辖区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9680元(38719÷12×3≈9680),个人和单位**月缴存额均为1162元(9680×12%≈1162),合计为2324元。
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3〕12号),2013年玉林市**工资标准为830元,因此,设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42元(830×5%≈42),合计不低于84元。
三、根据桂房改字〔2005〕64号第七条、第八条。确因经济效益不佳,缴存额达不到下限要求的单位,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可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次不能超过一年。当单位经济条件好转时,应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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