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出台
5月7日,市政府印发了《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市对规范公租房管理**出台法规。记者从市住建委了解到,《办法》明确了申请公租房的对象、条件及申请审核程序,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承担对房屋的维修养护,以及承租人被退回公租房的行为,同时对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承租人的行为予以规范,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租住
《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共同居住。单身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另外,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我市城区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房改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拆迁安置房、商品住房、自建私房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申请人包括玉林市城区街道社区居民家庭户;在玉林市城区参加工作满1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在玉林市城区居住连续三年(含三年)以上、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
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优先安排
《办法》明确,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同时明确,轮候对象进行意向登记时,轮候时间超过1年(含1年)的,轮候对象应当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者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复核。轮候对象中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按不超过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具体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按照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利润并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测算,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廉租住房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有转借、转租、擅自调换、改变用途行为,应当退租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与退出,《办法》也有明确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办法》指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用途。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另外,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还有,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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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办法》还明确,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提供虚假材料,五年内不得再申请
《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也要负法律责任,规定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规定,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相关链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个人,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者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者所在单位负责受理申请,核实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同级民政部门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部门负责收入核定工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申请市本级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玉州区、福绵管理区和玉东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已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定。
(三)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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